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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聽起來極為殘酷,但在許多地方吃人肉可能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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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聽起來極為殘酷,但在許多地方吃人肉可能並不違法!

在我們看來,吃人肉通常被認為是非法和不道德的,但在某些情況下,這個問題變得相當有趣。

首先,吃人肉本身在美國(愛達荷州除外)、英國、歐洲大部分地區、日本等地都是絕對合法的。然而,正如康乃爾法學院所指出的,美國透過一系列法律間接使得取得和食用人肉變得不可能。對許多其他國家來說,吃人肉的行為本身並不違法。

在世界大部分地區,褻瀆屍體是犯罪行為。即使人肉是合法取得的,食用者仍可能被指控「擾亂公共秩序」或「妨礙合法埋葬」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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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每條規則都有例外。如果有人能夠避開所有可能的法律陷阱,獲得一些人肉,那麼即使他在警察面前吃掉它,或者在胸前寫下“我吃了一個人”,他們也不會被逮捕或定罪。

雖然這看起來有些極端,但確實有這樣的案例。加拿大表演藝術家里克·吉布森(Rick Gibson)曾用一對人類胎兒製作耳環,戴在人體模型上,並將其形容為“可愛”的現代藝術。

至於他吃人肉的“藝術”,他自己說:

「一位來自倫敦的朋友給了我一罐人扁桃體。他希望我能用它們製作耳環。然而,我選擇吃掉它們。這些扁桃體保存在酒精中,是製作開胃小菜的完美原料。麵包片) 。

「1988年7月19日下午,下午1點30分,在沃爾瑟姆斯托市場的厄斯金路和高街拐角處,我吃了這道開胃菜,使我成為英國歷史上第一個在公共場合合法吃人肉的人。

儘管民眾憤怒,警方還是被迫承認他沒有違反任何法律。最後,吉布森在警察局前吃掉了人類的睪丸來慶祝自己的清白。

整個事件的關鍵在於,吉布森的人肉來自手術期間合法摘取的器官,他設法說服醫院將這些器官贈送給他。

在另一起類似的事件中,22歲的日本男子杉山真央切除了自己的睪丸、陰囊和陰莖,分成六盤當飯吃,每盤以250美元的價格出售。

結果與先前的案例類似;由於日本和大多數國家一樣,沒有針對同類相食的具體法律,杉山沒有面臨任何法律後果。

無論如何,世界上大多數地方都沒有針對食人行為的直接法律,這意味著法院必須透過其他法律手段起訴食人者。

最臭名昭著的案例是阿明·梅韋斯(Armin Meiwes)的案件,他在一個戀物癖網站上發布了一則廣告,尋找願意被吃掉的志願者。最終,43歲的晶片設計師貝恩德·布蘭德斯響應號召,被邁維斯殺死,並吃掉了20公斤的肉。

這些駭人聽聞的行徑自然震驚世界,但由於吃人肉在德國並不違法,而且受害者也同意被殺吃,因此法院最初判定邁維斯犯有過失殺人罪,判處他八年徒刑。後來考慮到公眾的強烈抗議和社會危害,邁維斯最終被判犯有謀殺罪,並被判處無期徒刑。

食人案件極具爭議性,我們發現幾乎沒有人僅僅因為吃人肉的行為而受到懲罰。

但極端的生存情況又如何呢?從法律角度來看,最著名的案件是達德利和史蒂芬斯食人案,這是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他們的船“木犀草”號在暴風雨中被毀,一名年輕的船艙男孩被謀殺並被吃掉。

雖然這是英美普通法中的經典案例,但我們可能並不熟悉。 1884 年,船長達德利、大副史蒂芬斯、水手布魯克斯和船艙男孩理查德帕克乘坐遊艇 Mignonette 從英國南安普敦起航前往雪梨。航行中,他們遭遇暴風雨,棄船逃上救生艇。

由於缺乏淡水和食物,達德利和史蒂芬斯最終做出了殺死並吃掉帕克的可怕決定。另一位倖存者布魯克斯拒絕參與謀殺,但後來承認為了生存而吃帕克的肉。

在被一艘路過的船救起後,達德利和史蒂芬斯很快就承認殺害了帕克。然而,兩人都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聲稱帕克已經因飲用海水而瀕臨死亡,即使不被殺死也不會持續太久。

兩名倖存者都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殺死帕克是一個合理的生存決定,並引用了“海上習俗”,即遇險的水手被認為通過抽籤來決定誰將被殺死和吃掉,這種做法在過去確實存在。

但事實是,船上並沒有舉辦抽獎活動。史蒂芬斯和達德利甚至承認,當他們用折疊刀割開帕克的喉嚨時,他們不得不壓住帕克的雙腿,以防止他掙扎。

英國法院認為殺死帕克沒有“必要”,因為他們無法確定等待其他船隻的救援是不可能的。此外,他們在殺人過程中所施加的控製表明帕克尚未處於死亡邊緣。

對此,法官後來解釋說,必須證明每個人都處於瀕臨死亡的狀態,才能證明殺害帕克是必要且合理的。

還值得注意的是,在以前的案例中,所謂的“海上習俗”,通過抽籤來決定誰將被吃掉,往往涉及地位較低的個人,如水手、船員和奴隸。

這引發了人們對彩票是否真的像倖存者所聲稱的那樣公平的質疑。因此,史蒂芬斯和達德利的案件實際上為此類案件的處理方式樹立了法律先例。

最終,法庭判定兩人犯下謀殺罪,這在當時是死罪。然而,公眾輿論似乎站在達德利和史蒂芬斯一邊,陪審團不願譴責他們,因為他們只是做了在極端情況下生存所必需的事情。

至於布魯克斯,他拒絕參與謀殺,儘管公開承認吃過帕克的肉,但他沒有被定罪;沒有人對他提出指控。

達德利和史蒂芬斯最初因謀殺罪被判處死刑,但迫於公眾壓力,他們的刑期後來被減刑為六個月監禁。

此案確實開創了法律先例;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必要為犯罪或謀殺辯護,而且法律現在已明確規定,為了生存而殺害他人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然而,在大多數情況下,為了生存而吃死人的肉是完全合法的。

當然,法律是一回事,道德則完全是另一回事。

例如,另一個臭名昭著的事件是 1972 年烏拉圭空軍 571 航班墜毀,倖存者從已故乘客身上割肉以維持生計。最初,大多數人因宗教信仰而拒絕吃人肉,但最終還是死於飢餓。

倖存者羅伯托·卡內薩回憶起那段可怕的經歷:

「我們共同的目標是生存,但我們缺乏食物。我們用盡了飛機上能找到的所有食物,附近也沒有植物或動物可以吃。幾天后,我們感覺身體因消耗而虛弱,很快我們就失去了生命。

「我們都知道答案,但想想就覺得可怕。我們朋友和家人的屍體保存在外面的雪裡,這是可以讓我們活下去的蛋白質,但我們能吃它嗎?”

但綜上所述,就大多數國家的法律而言,處於絕境的人吃死人幾乎總是被認為是無辜的。

最重要的是,即使在極端的生存情況之外,如果有人設法合法獲得人肉,他們很可能在公共場合吃人肉而逃脫懲罰。

近年來,這一事實對某些人來說是有利的,因為產後吃自己的胎盤已逐漸成為一種趨勢,有時與伴侶或家人分享,這通常也被認為是一種同類相食的形式。

當然,關於食用人體的特定部位是否算是同類相食存在著許多爭議。如果你仔細搜索,你會發現很多有趣的討論話題,例如吞食人類精液是否構成同類相食,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這也是一種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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